想當理專 先看「十誡」
【聯合新聞網 記者傅沁怡/台北報導】
想當銀行財富管理大戶的掌櫃,除了手上證照至少要有九張證照,品行道德的要求也很高。根據銀行公會的「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」,凡是有前科、本身破產或五年內有重大債信不佳紀錄者,都不能擔任銀行理財業務人員或財管分行的管理人員。
銀行公會的準則中,列了十大不適合擔任理財專員的條件。想當理專,先看看這十誡。
一、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者。
二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。
三、曾犯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侵占、詐欺、背信罪,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。
四、曾犯偽造文書、妨害秘密、重利、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,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五、曾犯貪污罪,受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六、違反銀行法、信託業法、保險法、證券交易法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、期貨交易法、管理外匯條例、信用合作社法、洗錢防制法、建築法、建築師法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、工商管理法,受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七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八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,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九、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、贓物罪,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。
十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,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管理人員或理財業務人員者。
當理專十誡 回應者:金融界的遊民
想當理專 先看「十誡」
一 有心存善良 不坑殺客戶者不得作理專
二 有良好心態 不搶同事客戶不得作理專
三 有完整資歷 卻不懂得炒單不得作理專
四 有抗拒心態 對扣達不爽者不得作理專
五 有準時下班 八點前下班者不得作理專
六 有充足知識 知產品好壞者不得作理專
七 有正義心態 不對人虎濫者不得作理專
八 有誠實態度 不騙客人下單不得作理專
九 有長投觀念 持有超過一月不得作理專
十 有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
請各位盡情發揮第十點吧~~
以上做不到~~應該不到一季就會離職了吧??
回應者:心如止水
就如遊民大大所說,我覺得第十條是
資格足以擔任理專,但在客戶前無法掩飾或會露出心虛之象者,應立即調離理專職務
開玩笑的啦,其實,我還是相信有很多理專很認真,但是劣幣逐良幣的事,總是在各行各業不斷上演
【聯合新聞網 記者傅沁怡/台北報導】
想當銀行財富管理大戶的掌櫃,除了手上證照至少要有九張證照,品行道德的要求也很高。根據銀行公會的「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」,凡是有前科、本身破產或五年內有重大債信不佳紀錄者,都不能擔任銀行理財業務人員或財管分行的管理人員。
銀行公會的準則中,列了十大不適合擔任理財專員的條件。想當理專,先看看這十誡。
一、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者。
二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。
三、曾犯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侵占、詐欺、背信罪,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。
四、曾犯偽造文書、妨害秘密、重利、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,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五、曾犯貪污罪,受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六、違反銀行法、信託業法、保險法、證券交易法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、期貨交易法、管理外匯條例、信用合作社法、洗錢防制法、建築法、建築師法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、工商管理法,受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七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八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,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。
九、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、贓物罪,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,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。
十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,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管理人員或理財業務人員者。
當理專十誡 回應者:金融界的遊民
想當理專 先看「十誡」
一 有心存善良 不坑殺客戶者不得作理專
二 有良好心態 不搶同事客戶不得作理專
三 有完整資歷 卻不懂得炒單不得作理專
四 有抗拒心態 對扣達不爽者不得作理專
五 有準時下班 八點前下班者不得作理專
六 有充足知識 知產品好壞者不得作理專
七 有正義心態 不對人虎濫者不得作理專
八 有誠實態度 不騙客人下單不得作理專
九 有長投觀念 持有超過一月不得作理專
十 有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
請各位盡情發揮第十點吧~~
以上做不到~~應該不到一季就會離職了吧??
回應者:心如止水
就如遊民大大所說,我覺得第十條是
資格足以擔任理專,但在客戶前無法掩飾或會露出心虛之象者,應立即調離理專職務
開玩笑的啦,其實,我還是相信有很多理專很認真,但是劣幣逐良幣的事,總是在各行各業不斷上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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